12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有必要通过适当性管理构筑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近几年,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产品均建立了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相关要求散见于各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规定,市场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实践中部分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通过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机构义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办法》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并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一,考虑到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且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办法》将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且明确了专业投资者的条件,专业投资者之外的都属于普通投资者。
第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三,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四,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五,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六,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其相关事项,包括: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以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七,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办法》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八,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此外,《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制定了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大商所将按照《办法》要求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来源:网易新闻)